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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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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周某甲等销售假人血白蛋白案

【关键词】

    销售假药罪  销售假药数量的认定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多次以每瓶38元至50元不等的价格从江西省樟树市的杨某甲、杨某乙父子处购买标示为中国生物技术集团公司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生产的“上生”牌“人血白蛋白”共计800余瓶。其后,周某甲分别以每瓶2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方某400余瓶;以每瓶200元至4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洪某、吴某乙等十余名医生100余瓶;以每瓶380元的价格直接销售给数十名肝病患者计300余瓶。周某甲从中非法获利15万余元。

    被告人方某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以每瓶360元至38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张某,从中非法获利6万余元。

    被告人张某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以每瓶460元至48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其同事、朋友和患者,从中非法获利3万余元。

    经原黄山市食药监局认定,上述各被告人销售的“人血白蛋白”为假药。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甲、方某、张某均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且各被告人销售的“人血白蛋白”,货源上线系杨某甲、杨某乙。根据广西、湖南公安机关于2013年6月14日联合侦破的特大制售假人血白蛋白案件《基本案情》介绍,犯罪嫌疑人刘某、周某乙(夫妻关系),利用自来水掺入甲硝唑氯乙定清洗空瓶,用蒸馏水通过饮水机进行灌装,加入维生素K进行调色,用药品压盖机封盖,简易消毒后手工贴标签,打码装箱,然后以每瓶6元至6.5元的价格销售给赵某。赵某通过物流销售至安徽、江西、湖南等地,共销售了三批共计5件,每件200瓶。其中,赵某销售的下线之一就是杨某甲、杨某乙。经原柳州市食药监局认定,上述涉案人员均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故认定刘某、周某乙生产的人血白蛋白为假药,其下线赵某、杨某甲等人认定为销售假药,江西省樟树市公安局对杨某甲涉嫌销售假药案件立案侦查。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周某甲退缴违法所得15万元,被告人张某退缴违法所得3万元。

    2014年6月4日,黄山市歙县司法局向法院出具《社区评估意见书》,证明张某平时表现较好,建议法院对其适用非监禁刑。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一、被告人周某甲的辩护人关于“周某甲销售的非全部‘上生’牌人血白蛋白,即便扣押的人血白蛋白是假药,也不能推断周某甲所售的其余未经认定的药品均为假药”的辩护意见。经查,从被告人周某甲购买“人血白蛋白”的源头到销售,整个链条中的“人血白蛋白”均不符合《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的药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所规定的假药,故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二、被告人周某甲、张某的辩护人关于原黄山市食药监局的核查认定函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辩护意见。经查,起诉书指控各被告人销售的“人血白蛋白”为假药,是根据原黄山市食药监局出具的黄食药监稽函〔2013〕97号文件认定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药品管理法》第六条的规定,原黄山市食药监局出具的假药认定函,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辩护人的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三、被告人周某甲、张某的辩护人关于“起诉书指控各被告人销售的人血白蛋白数量不属实”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对各被告人审讯的时间、地点、讯问方式、笔录的制作等,均符合法律规定,且各被告人供述之间及与证人证言均相互印证,故对辩护人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四、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关于“张某不明知是假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作为一名职业医生,清楚真人血白蛋白的正规进货供货渠道和价格,而其从2011年到案发前,能够大批量从无“三证”的被告人方某手中低价购买,应当知道自己购买、销售的“人血白蛋白”是假药,故不予采纳辩护人的辩解意见。

    被告人周某甲、方某、张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销售假药罪的特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对于被告人周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关于各被告人销售的假药对人体危害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各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的辩解意

    见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2014)屯刑初字第0007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周某甲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人方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四、被告人周某甲违法所得十五万元、被告人方某违法所得六万元、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三万元,予以追缴;公安机关扣押的5瓶10克装假人血白蛋白、“上生”牌人血白蛋白包装盒4个、收费收据等物品,予以没收。

    【裁判要点】

    行为人作为职业医生,清楚真药的正规进货供货渠道和价格,而选择从非正规渠道低价购买,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明知销售的是假药。多名被告人供述的关于销售假药的数量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销售假药的数量。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

    (摘编自《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汇编》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司、高级研修学院组织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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