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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律师 医疗器械企业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怎么办?专业律师帮你忙!刘伟律师作为医疗器械法规律师,熟悉医疗器械行政监管的法律法规及行政机关办案流程,专业为医疗器械企业在接受行政机关监管中提供申辩、陈述、听证、法律意见、行...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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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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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101200910110631

执业律所:北京雍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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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医疗器械公司单位行贿罪案例

20022月至20069月间,被告单位北京远东德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德尔公司)先后向北京电力医院等10家医疗机构销售呼吸机、手术室吊塔等德国drager公司的医疗器械,远东德尔公司的副总经理、被告人赵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以被告单位远东德尔公司的名义,先后向上述10家医疗机构的17名国家工作人员共计行贿人民币150余万元。公诉机关指控:

1200510月至20068月间,被告单位远东德尔公司先后向北京电力医院销售呼吸机、手术室吊塔等合同价值共计人民币210余万元的医疗器械,被告人赵某某伙同秦某某(另案处理),以被告单位远东德尔的名义,先后向原北京电力医院院长赵某林行贿17万元人民币,向该医院原呼吸科副主任周红行贿22000元人民币,向该医院原物资采购中心主任齐建国行贿30000元人民币。

220043月至20053月间,被告单位远东德尔公司向北京航天总医院销售4台呼吸机,合同价值共计人民币117万元,被告人赵某某以被告单位远东德尔公司的名义,先后向原北京航天总医院院长马洪山行贿116000元人民币,向该医院原icu室主任赵呈恩行贿2万元人民币,向该医院原设备处处长李 林行贿2万元人民币。

320027月至20069月间,被告单位远东德尔公司先后向北京大兴区人民医院、大兴区黄村卫生院销售呼吸机等合同价值总计人民币350余万元的医疗设备,被告人赵某某以被告单位远东德尔公司的名义,向曾历任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院长、大兴区卫生局副局长的王克军行贿共计355000元人民币。

420044月至200510月间,被告单位远东德尔公司先后向北京市大兴区妇幼保健医院销售麻醉机两台,合同价值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被告人赵某某以被告单位远东德尔公司的名义,向原北京市大兴区妇幼保健医院院长修青永行贿共计6万元人民币。

520048月至20054月间,被告单位远东德尔公司向北京市大兴区中医院销售手术床、麻醉机各一台,合同价值共计人民币80余万元,被告人赵某某以被告单位远东德尔公司的名义,向原北京市大兴区中医院院长王永清行贿共计8万元人民币,伙同孙某向原大兴区中医院骨科主任张辉行贿5万元人民币。

620065月至9月间,被告单位远东德尔公司向北京市大兴区黄村医院销售麻醉机1台,合同价值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赵某某以被告单位远东德尔公司的名义,向原北京市大兴区黄村医院院长丁会申行贿3万元人民币。

720051月至12月间,被告单位远东德尔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航天中心医院销售呼吸机3台、麻醉机1台、监护仪1台,合同价值共计人民币73万元,被告人赵某某以被告单位远东德尔公司的名义,向原北京市海淀区航天中心医院综合计划处副处长白钢行贿18000元人民币。

820033月至20043月间,被告单位远东德尔公司向北京市平谷区医院销售呼吸机2台、麻醉机3台,合同价值共计人民币148余万元,被告人赵某某以被告单位远东德尔公司的名义,向原北京市平谷区医院院长王学文行贿7万元人民币、向该医院原副院长杨晓东行贿148000元人民币、向该医院原麻醉科主任杨瑞广行贿2万元人民币。

920056月至11月间,被告单位远东德尔公司向北京市通州区潞河医院销售呼吸机、麻醉机等合同价值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被告人赵某某、孙某以被告单位远东德尔公司的名义,向北京市通州区潞河医院党委书记邱振环行贿25万元人民币。

1020057月至10月间,被告单位远东德尔公司向北京市通州区妇幼保健院销售麻醉机一台,合同价值共计人民币33余万元,被告人赵某某、孙某以被告单位远东德尔公司的名义,向北京市通州区妇幼保健院院长顾岳山行贿5万元人民币。

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节,依据《刑法》第393条、第30条、第31条、第52条、第53条、第67条第1款、第64条、第61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单位远东德尔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缴纳);2、被告人赵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061012日起至2008411日止);3、在案查封的房产及扣押的以赵某某名义购买的越野车1辆变价后连同扣押的被行告单位远东德尔公司帐户内的钱款并入罚金项执行。

【分岐】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主要犯罪事实均没有提出异议,但辩称自己是受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崔某某指使进行的行贿行为,且自己具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是受单位法定代表人崔某某指使,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某是从犯,且被告人赵某某自首并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建议法庭对其从轻或者免除处罚。其另外指出,在赵某某行贿行为中,有以北京远东德尔科贸有限公司的名义而进行的行贿行为,不应认定为赵某某为远东德尔公司进行的单位行贿行为。

【评析】

该案中,被告单位远东德尔公司在竞争中获得优势,为了影响国有医疗机构采购医疗器械过程中起关键作用的人,而以支付回扣的方式进行行贿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赵某某作为该单位行贿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亦应受到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在侦查机关尚未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到某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代表单位向多家医疗机构主管人员行贿的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法院对被告人赵某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赵某某重大立功行为的意见,法院认为,认定行贿人赵某某向某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投案自首,要求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行贿对象,即受贿人,被告人赵某某在自首的同时交代出受贿人的行为不属于立功,法院对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赵某某是从犯的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其单位行贿过程中是直接责任人员,不是从犯,法院对赵某某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赵某某辩护人指出在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中,有相关医疗机构和北京远东德尔科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赵某某在上述经济往来中给予相关主管人员的贿赂不应认定为赵某某为远东德尔公司行贿的数额。对于此项意见,法院认为,北京远东德尔科贸有限公司在2001年被吊销营业执照,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北京远东德尔科贸有限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虽然法人资格仍在,但是失去了经营资格,禁止进行清算范围外的活动。北京远东德尔科贸有限公司于2002年销售给大兴区医院德国drager公司产品、在2003年与平谷区医院签订的协议,销售德国drager公司产品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且进行上述交易时,德国drager公司产品的代理公司是远东德尔公司,北京远东德尔科贸有限公司销售德国drager公司的产品的行为实际上是远东德尔公司的经营行为,被告人赵某某作为远东德尔公司的工作人员,为销售德国drager公司产品而行贿的行为,应当视为远东德尔公司的行为,故法院对其辩护人的此项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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