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刘伟律师 医疗器械企业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怎么办?专业律师帮你忙!刘伟律师作为医疗器械法规律师,熟悉医疗器械行政监管的法律法规及行政机关办案流程,专业为医疗器械企业在接受行政机关监管中提供申辩、陈述、听证、法律意见、行...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刘伟律师

手机号码:13381286399

邮箱地址:yangliu_1225@163.com

执业证号:11101200910110631

执业律所:北京雍文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中关村资本大厦205室

行政复议

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怎么处理


《行政复议法》第31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根据这一规定,除了情况比较复杂的案件外,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内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比较复杂的复议案件主要包括:

  (1)需要对申请人、第三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出的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补充,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

  (2)需要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作进一步的调查核实,或者申请人、第三人要求作进一步的调查核实,不能在法定期限内调查核实完毕的;

  (3)行政复议案件涉及较多的当事人、不同地区,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

  (4)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5)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6)纠纷由来已久,取证难度较大的土地、]矿藏、森林、山岭等自然资源确权案件等。对于这类案件,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天的时间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果行政复议机关超过法定的60日、90日的办案期限,没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就是失职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4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医疗器械专业律师刘伟在此提醒遇到行政机关稽查或处罚怎么办?建议聘请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更多疑问,请咨询医疗器械专业律师刘伟你摆脱困境。咨询电话:13381286399

qrcode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联系方式:13381286399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中关村资本大厦205室

Copyright © 2019 www.fzmlvsh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