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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律师 医疗器械企业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怎么办?专业律师帮你忙!刘伟律师作为医疗器械法规律师,熟悉医疗器械行政监管的法律法规及行政机关办案流程,专业为医疗器械企业在接受行政机关监管中提供申辩、陈述、听证、法律意见、行...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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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为企业知识产权“保驾护航” ——新修订《专利代理条例》解读

专利代理是技术和法律相结合的高端专业化服务,服务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全过程。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对维护创新主体与社会公众合法权益,提升我国专利质量和运用水平,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今年3月1日起,新修订《专利代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正式施行。新《条例》是在1991年公布施行的《专利代理条例》(以下简称1991版《条例》)的基础上进行的修改,旨在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和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的需要。新《条例》根据专利代理行业实际情况,完善了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准入制度,健全了专利代理执业规范,完善了检查监督制度和法律责任,将为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此次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完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准入制度

    1991版《条例》规定了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的审批制度,明确了专利代理机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结合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要求和专利代理行业发展需要,新《条例》对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准入制度做出了调整。

    一方面,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具体体现在:一是根据工商登记前置的改革要求,将1991版《条例》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前置审批修改为专利代理机构取得营业执照后办理专利代理业务审批。二是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新增审批时限要求,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三是落实专利代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和办事机构停业、撤销审批”和“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初审”事项。今后,专利代理机构的设立统一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一级审批,简化审批程序,减轻申请人负担。

    另一方面,进一步丰富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类型。1991版《条例》未对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作明确规定。实践中,专利代理机构采用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两种组织形式。为满足社会公众创新创业对于代理机构组织形式的多样化需求,新《条例》在明确现有两种组织形式的基础上,对其他的组织形式不作限制,为未来代理机构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完善专利代理师执业准入制度

    新《条例》实现了专利代理行业和社会公众的多年愿望,将专利代理人的称谓修改为“专利代理师”,同时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对专利代理师执业准入制度做了调整:一是降低参加考试门槛,取消关于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应当掌握一门外语、熟悉专利法和有关法律知识、从事过两年以上的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的要求,规定具有理工科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均可参加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以吸引更多的人才进入专利代理行业,解决目前专利代理人才短缺问题。二是取消执业证,改为事中、事后监管。新《条例》规定专利代理师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即取得资格证书、实习满一年以及在一家专利代理机构专职从事代理服务,即可执业。同时,为了简化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新《条例》建立了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制度,规定专利代理师执业后需要进行执业备案。

    健全专利代理执业规范

    为了保护委托人利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正常秩序,新《条例》增加规定:一是专利代理师对其签名办理的专利代理业务负责;二是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三是专利代理机构不得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指派的专利代理师本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承办的专利代理业务有利益冲突;四是强化正向引导,鼓励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为小微企业以及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发明人、设计人提供专利代理援助服务。

    完善检查监督制度和法律责任

    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专利代理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强了对专利代理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一是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省级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及时处理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处理结果;二是规定专利代理师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会员的自律管理,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三是完善了关于专利代理师和专利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尤其是明确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即所谓的“黑代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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