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刘伟律师 医疗器械企业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怎么办?专业律师帮你忙!刘伟律师作为医疗器械法规律师,熟悉医疗器械行政监管的法律法规及行政机关办案流程,专业为医疗器械企业在接受行政机关监管中提供申辩、陈述、听证、法律意见、行...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刘伟律师

手机号码:13381286399

邮箱地址:yangliu_1225@163.com

执业证号:11101200910110631

执业律所:北京雍文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中关村资本大厦205室

地方法规

关于医疗器械跨省生产许可的合规性

  近期,CFDA发布了《关于境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新开办企业时办理产品注册及生产许可有关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医疗器械异地生产许可管理要求的法规适用及时作出了重要指导。下面将详细为您介绍。

  实践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条例》以及《办法》实施后,关于医疗器械异地生产管理最大的改变就是对跨省设立生产场地的情形要求单独申请生产许可。

  《办法》第15条规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区市设立生产场地的,应当单独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通知》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涉及跨省设立生产场地的,可生产至《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止。跨省设立的生产场地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单独向其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生产许可。

  作出上述要求的初衷在于加强医疗器械跨省生产场地的属地管理,落实严格监管的理念。不管是原已设有跨省生产场地的企业,还是跨省新设生产场地的企业,都要对外省生产场地申请生产许可。而申请生产许可的基本条件之一是获得所生产产品的注册证。最终,生产企业拿到的生产许可证和注册证上的信息是相互对应的。

  然而,根据《条例》第22条的规定,如跨省生产场地单独申请生产许可,势必要转为企业形式,再以企业的名义申请注册证,方能满足申请生产许可的条件。这就形成了矛盾——生产企业原来生产的产品已经具有注册证,为何还要重新注册?注册的流程复杂、耗时长、成本高,企业是否愿意“埋单”?

  在注册申报数量积压严重的情形下,要求生产企业增加注册是否合适?对跨省设立生产场地的情形,到底是适用生产许可变更,还是适用单独申请生产许可?由此看来,在落实属地严格管理和实施简政放权之间出现了新的问题,必须找到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

  《公告》及时解除了业界疑虑生产企业最为担心的问题莫过于重新注册,重做临床评价,再走一遍从样品检测到注册申报的流程。对他们来说,时间和商机耽误不起。面对上述问题,《公告》的发布给很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带来了一场宝贵的及时雨,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公告》有两大要点尤其值得关注:

  一是对实践中存在的多种情形如何适用法规指明了路径。《公告》对原已设有跨省生产场地的生产企业调整的3种情形,从变更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生产许可、申请(首次)注册和申请生产许可等多个角度进行了详细说明,有利于统一有关生产企业跨省新开办企业的共识,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二是对广大生产企业关注的(首次)注册申请需要提交的资料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公告》要求,跨省生产场地单独申请生产许可,凡涉及产品(首次)注册的,可以使用生产企业原来的生产综述资料、研究资料、临床评价资料、产品风险分析资料,其他注册申报时需要提交的资料,仍然需要由新成立的企业准备。这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生产企业的顾虑,可大大缩短跨省生产场地单独申请生产许可的时间。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联系方式:13381286399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中关村资本大厦205室

Copyright © 2019 www.fzmlvsh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