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刘伟律师 医疗器械企业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怎么办?专业律师帮你忙!刘伟律师作为医疗器械法规律师,熟悉医疗器械行政监管的法律法规及行政机关办案流程,专业为医疗器械企业在接受行政机关监管中提供申辩、陈述、听证、法律意见、行...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刘伟律师

手机号码:13381286399

邮箱地址:yangliu_1225@163.com

执业证号:11101200910110631

执业律所:北京雍文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中关村资本大厦205室

地方法规

上海:医疗器械限价新政,本月起执行

医药网7月4日讯 最近,上海市物价局、卫计委、医保办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等医疗器械价格行为的通知(沪价费〔2016〕6号)》,自今年7月1日起,进一步降低上海市公立医院医疗器械的加价水平。

 

  通知要求,上海市各公立医疗机构对于可另行收费的医疗器械,属于2015年7月1日以前进入医疗机构销售的,应以医疗器械实际购进价(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为基础,暂按顺加不超过10%的加价率销售(实际购进价4000元以上的顺加不超过400元的加价额);

 

  属于2015年7月1日及以后进入医疗机构销售的或已在销产品名称、注册证号、价格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以医疗器械实际购进价(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5%的加价率销售(实际购进价4000元以上的顺加不超过200元的加价额)。

 

  为何说是进一步降低呢?

 

  因为在去年6月出台的前一份限价文件(沪价费[2015]11号)中,对于2015年7月1日以前进入医疗机构销售的可另行收费医疗器械,还只是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加强管理,逐步降低进销差价,不得突破原有实际进销差价水平。”

 

  沪价费[2015]11号文中提到的原有实际进销差价水平,其实就是15%的顺价加价率。

 

  一年前的规定还是顺加加价率不得超过15%,如今就变成了顺价加价率不超过10%。今年出台的新文件还提出,今后上海市将继续降低这一加价水平,所以明年很可能就变成了顺价加价率不超过5%。

 

  在全国很多地方,对可收费医疗器械,都还是按照顺加不超过15%的老规定执行,这样说来,上海也有点小进步。不过,上海的限价改革还是不太彻底,因为也有一地方已经实行了耗材零差率销售。

 

  从全国来看,医疗机构控费压力之下,继药品零差率销售之后,医疗器械零差率销售也将成为趋势。

 

  附:《关于规范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等医疗器械价格行为的通知》全文

 

  各公立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上海市定价目录》等相关规定,在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计生委、上海市医保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等医疗器械价格行为的通知》(沪价费[2015]11号)规定的基础上,现就本市进一步降低公立医院医疗器械加价水平通知如下:

 

  各公立医疗机构要规范医疗器械价格行为,按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对于不可另行收费的医疗器械,不得向患者收费。对于可另行收费的医疗器械,属于2015年7月1日以前进入医疗机构销售的,应以医疗器械实际购进价(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为基础,暂按顺加不超过10%的加价率销售(实际购进价4000元以上的顺加不超过400元的加价额),今后本市将继续降低加价水平;属于2015年7月1日及以后进入医疗机构销售的或已在销产品名称、注册证号、价格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以医疗器械实际购进价(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5%的加价率销售(实际购进价4000元以上的顺加不超过200元的加价额)。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6年6月30日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联系方式:13381286399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中关村资本大厦205室

Copyright © 2019 www.fzmlvsh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