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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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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心得

浅谈医药回扣的成因与治理对策

 药品回扣,一般是指在药品购销业务中由卖方从收到的药数中给买方单位和经办人的金钱或物资。药品回扣问题形成于药品供应链中的所有环节,包括药厂、药监、物价、代理商、配送商、药品代表、医院及医生等,可以说,这是体制和机制在不规范的情况下相互作用的结果。而根治收受药品回扣是一个系统、长期、复杂的工作,只有找出药品回扣的复杂成因并找出如何进行综合治理的对策,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药品回扣的成因
讲药品回扣的成因,首先从中国30年医改说起:

  (一)中国30年医改的六个阶段

  中国真正意义上的医疗改革是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的,到新医改方案公布实施为止,大致经历了6个阶段。尽管每次改革的背景不同,任务不同,过程有难易,效果有大小,但历次改革都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阶段性需要。

  1979年,医疗改革“初露端倪”。当时卫生部部长钱信忠在媒体采访时提出要“运用经济手段管理卫生事业”,1980年,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允许个体医生开业行医问题的请示报告》,打破了国营公立医院在医疗卫生领域一统天下的局面。

  1985年,中国医改“元年”,卫生部提出“必须进行改革,放宽政策,简政放权,多方集资,开阔发展卫生事业的路子,把卫生工作搞好”。 由此,中国的全面医改正式启动。这一时期医改的基本思路是模仿国企改革的,因此其核心内容是“放权让利,扩大医院自主权,放开搞活,提高医院的效率和效益”,而改革的基本做法,则是“只给政策不给钱”。1989年,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积极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医改在争议中继续前行。

  1992年,向“医疗市场化”进军。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卫生改革的几点意见》,医院要在“以工助医”、“以副补主”等方面取得新成绩,医疗服务进入市场化阶段。

  *“以【工】助医”,是指依靠【乡镇企业的经济力量】来支援卫生院的建设,同时也指农村卫生院在不影响医疗工作的情况下,通过兴办力所能及的【小工厂】,增强经济实力,促进自身的发展。实行"以【副】补主",组织多余人员兴办直接【为医疗卫生工作服务的第三产业或小型工副业】

  2000年,公立医院产权“变卖”。江苏宿迁掀开了一个以完全“市场化”的医院改制——卖医院。因为当时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这份文件确定了实行医药分业等几项原则。其中,“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合作、合并”,“共建医疗服务集团、盈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等条目,被解读为完全“市场化”的医改开了绿灯。2003年,SARS疫情在全国蔓延,中国开始反思公共卫生体系的漏洞,进而开始检讨整个卫生事业。

  2005年,医改风云突变。卫生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刘新明提出“市场化非医改方向”。同时“国务院研究机构称,我国医改基本不成功。中国医改再次引起关注。2007-2008年,最新医改方案提交2008年3月“两会”讨论。至此,中国医疗改革近三十年的风雨征途进入了最后的冲刺阶段。
      2009年,国务院出台最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其中重点提出五项改革:一是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二是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三是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四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五是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以此五项重点改革,旨在着力解决群众反映较多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纵观改革开放33年,国务院2009年出台的第6次改革方案,在梳理过去5次医改的得失之后,走向更加清晰可见。

  (二)、药品回扣的成因
1、药品生产企业之间恶性竞争
据行业统计,我国的药品生产企业多达6300家,GMP(制造标准)认证后为4600余家(美国药品业最发达,也仅仅200多家),但是我国的药品生产企业大多数是低水平重复生产,规模小、集中度低。由于药品生产企业总量过多,产品结构也不合理,诸多厂家生产同一品种,造成药品供过于求。据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数据,我国药品市场的产品结构中,非专利药占67%左右,在已获得的新药中,97%为仿制药。由于利润空间狭小,药品生产往往陷入恶性循环,许多制药企业几乎到了难以维系生存的地步,只能靠仿制品种的申报和药品回扣这种直接的促销手段来实现企业的快速资金回笼。

  2、药品定价机制尚不完善
我国药品在物价管理方面目前对如何确定平均成本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制度,药品定价实际由生产企业说了算。一方面药品生产厂家虚报成本,造成药品价格虚高,形成巨大的利润空间。另一方面国家只给政策不给钱,以药养医,把一部分应该加在生产成本中的期间费用、销售利润及“以药养医”的制度成本转移到了经销商身上,表现为流通环节利润过高,出厂价与最高零售价或中标价间价差过大。而物价部门根据企业的报价定价,就出现了药品经销商与生产商合谋,贿赂价格主管部门,抬高出厂价,然后生产厂商给经销商回扣,经销商就又可以给医院回扣。如此一来,到消费者手中药品价格依然很高。最先这种虚高定价出现在进口药合资药上,后来引发国产新药的"跟风",许多国产药也纷纷改变其剂型名称规格,改头换面为"新药",然后大大抬高其价格。物价部门一方面难以掌握和控制药品生产成本,对药品价格缺乏有效的监控机制;另一方面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局部利益,也愿意将药品价格定得高一些。

  * 案例, 2010年5月16日日,中央电视新闻台12:30分《质量报告》栏目播送了一条令人十分震惊的新闻:有一癌症病人在湖南湘雅医院(三甲医院)看病,医生开了一种叫“芦笋片”的抗癌药(患者须长期服用,每月要服3瓶),每瓶价格213元。病者家境困难,每月要支付600多元药费,实在难以支撑。于是就到处打听,自己找门路购买,好不容易找到一个药商,一问价,这种药每瓶购价才30元。这件事曝光后,经中央电视台记者追踪调查,原来,芦笋片每瓶价格:出厂价15.5元,药商批发价30——40元,医院进价136元,而病者从医院购价是213元,利润竟然高达14倍(1300%)!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医院药价只允许在原来进价的基础上增加15%,现在湘雅医院却多加近80元,提高到56%! 病者从医院购到手的药,须经四道关:厂家——药商——医院——医生,这其中的高利润到底落到谁的腰包里呢? 
3、药品流通领域乱象丛生
我国药品批发企业高达16000 多家,堪称世界之最。为了使自己生产的药品能够顺利进入医院药房,占据市场优势,生产厂家和药品公司纷纷采取措施,层层加价,采用回扣、提成等不规范手段营销提高药品销售,采用招募药品代理商或药品推销商,即医药公司和医药代表方式,医药代表用金钱打通医院药品管理者(包括院级领导和科室领导),回扣药品顺利进入医院药房。回扣药品进入病人手中,最终还需医生手中的笔和处方,用回扣打通医生是医药代表的最后程序,给医生的回扣一般是药品零售价的20%左右(一般由医院药剂科统计出每位医生的开药数量并给药物代表,药物代表据此决定给医生回扣数额)。而计算医生用药信息量的统计称统方。

* 统方:是指提供医生或部门一定时期内临床用药量信息,供其发放回扣数额的行为,药商依此“论功行赏”。主要是药剂员和信息员。

  三种统方的方式

  ①医生自报:这种方式有一点好处,可以省去统方费,可结果是不准确,跑方经常发生,还有些医生会拿莫须有的数字向你讨费用。

  ②药房手统:就是药房通过每天查医生的处方来统计,医药代表支付统方费。

  ③电脑统计:信息管理员从电脑里调取,准确清楚。可有些医院不具备条件,

  4、医疗机构“以药养医”
作为具有公益事业性质的医疗机构,其经费来源主要应该靠政府拨付,但目前政府对医疗机构的投入还远远不足。为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发展,国家给予相应的政策,允许医疗机构用药品的收入弥补财政经费拨付的不足。据统计,我国医疗单位的药品收入占总收入的55%左右,远远超过世界发达国家10%~12%的水准。“以药养医”成为我国医疗行业的普遍现象。为获得大量的药品差价收入,有的医院为了增加药费收入,甚至鼓励医生开大处方,根据处方量按比例给医生提成,这促使一些药品经销商乘机混水摸鱼,通过给医生的药品回扣来推销其产品。
  5、医生劳动付出与收入有不小差距
医生是一个高投入、高强度、高风险的职业,但是我国医生的付出与收入有不小的差距。统计显示,医务人员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为53.4小时,远超过每周40小时的法定劳动时间,平均每月要值7个夜班。在就业门槛方面,医学专业学生本科一般要读5年,再加上硕士3年、博士2年,这样一共就要10年。现在医院招聘医学人才的时候,学历要求都在硕士或以上学历。医生参加工作前的付出比其他专业要多。医院作为一个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事业单位”,医生工资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基本工资低于公务员和教师类的职业待遇。在西方发达国家,医生基本上属于高薪阶层,但在我国,医生的付出与收入不成正比。他们工作中的专业难度高、风险大、加班时间长,故而容易产生不平衡的心理,于是在面对药品代表的诱惑时难免会基于不平衡心理而收取药品回扣。(而医药代表如果按制度规范操作,不支付回扣,则他的药品无法销出,也不得已必须给医生回扣)。
  二、“医药回扣”的特点

  医疗机构的“医药回扣”行为主要呈现出如下特点:

  (一)“医药回扣”行为具有普遍性。近年来,“医药回扣”已成为药企推销产品的常规手段和竞争砝码,收受回扣和财物也成为医疗机构的普遍现象,相关的回扣窝案、串案屡见不鲜。有些医务工作者甚至为了收受“回扣”,宁可被扣奖金,也要违规超量开药,医疗系统收受“回扣”现象似乎已经习以为常,见怪不怪了。

  案例:2013年07月24日央视《新闻1+1》“福建漳州医腐案:9成医生涉案人均受贿1.8万” 市直区县73家医院百分之百涉案,全线失守,福建省漳州市纪委的调查,从今年年初至今,他们用了近半年的时间,共发现市直区县73家医院涉嫌医疗腐败,包括22家二级以上的医院,无一幸免全部涉案。案件涉及到全市1088名医务人员、133名行政管理人员。国务院医改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李玲:应该说是全国普遍现象,漳州只是冰山一角,其实我们2009年开始的新医改就是要斩断这条利益链,但是新医改从2009年到现在主要是在基层破除了这个以药养医旧的制度,建立了新的制度,但是县级以上的医院还没有全方位开始改革,而这几年随着政府投入的不断加大,以及医保覆盖面不断扩大,使得腐败更厉害了,我们大量的资金进入了这条利益链,所以这个现象是愈演愈烈。

  (二)涉案人员带有群体性。药品采购、使用涉及药剂科、药事委员会、采购人、临床科室负责人、临床医生、财务等各个环节,每个环节的工作人员都是药商行贿的对象,因此往往查出一个案件带出一串案件,具有明显的群体性。

   案例:广东省江门市新会人民医院集体受贿案。2006年,医药代理商,邹汶晖为了让药品为医院所用,花费200多万元向医院各级领导行贿。医院的140名医务人员收受过邹汶晖的财物。江门市纪检机关对该医院140名医务人员根据不同情节分别予以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医药回扣”行为具有相对隐蔽性。“医药回扣”的行贿和受贿行为大部分都是一对一的,具有相对隐蔽性。如医药代表和医生单线联系,直接到诊疗室、医生家里进行推销药品和派发“回扣”。

  案例:有媒体曾报道:湖南省娄底市一家大型医院药剂科的工作人员,同时竟是一些医药公司“潜伏”在医院的“医药代表”。过去医药代表与医生打交道,演变为医院内同事之间的利益输送,由医院内部工作人员向医生推销药、与医药公司结账。药房工作人员和医生一道,收取医药公司提供的20%-30%的回扣。她所在的药剂科共50余名工作人员,只有一两个人没参与推销药品。而医院每年药品销售收入超过一亿元,绝大多数都是价格高的“促销药”,一些价格低、疗效好的药则进不了医院的药房。

  (四)同一医务人员收受“回扣”具有多次性。医务人员不仅从同一个医药代表处多次收受“回扣”,而且同时收受多名医药代理给予的“回扣”,收受“回扣”行为具有多次性的特点。因此,虽然某个医生每次收受医药代表“回扣”数额不大,但累计的数额较大。

  (五)“医药回扣”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随着医疗体制改革和反腐工作的走向深入,药品回扣行为也日益走向隐蔽,药品回扣已从过去的现金变为现在的礼卡、实物,由挎着包到医院发放现金到请到院外吃饭喝茶,由给个人变相为给科室集体分配等等,形式不一而足,有的甚至打着有利于工作的旗号。主要表现为现金回扣、实物回扣以及以各种名义支付会诊费、临床研究费、手续费、宣传费、推销费、劳务费、“广告费”、“新品推广费”、“外方费”、“统方费”、咨询费等等。还间接地表现为安排各种国内外旅游、考察费用,资助子女国外留学费用;报销学术活动费,名目繁多。

  (六)对“医药回扣”的处罚力度偏轻。从近年来查处的药疗器械和药品采购、医生用药的“回扣”案的结果来看,对相关涉案人员的处罚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受贿罪处罚相比偏轻。*宁波市第一医院的19名医生被查实收受回扣,最终仅两名医生被罚停止执业6个月,其余的被扣发奖金或批评教育。温州牵涉数十名医生的回扣事件,同样仅对3名医生进行了处罚,其中一名主任级医生,被降一级并罚款,另外两人被罚延期一年晋级。如果,“收受一次回扣便应终止医生职业资格”这样就没人再敢收回扣,而然很多医生会进去了,没人看病了。

  三、案例 :

  (一) 浙江“海啸行动”

  浙江百余名医生被约谈上交回扣款共2800余万元

  此事件曝露是2011年2月25日下午,一名署名“小于”的杭州海疆医药“前业务员”因不满拖欠工资,将公司2011年1月使用依达拉奉注射液(商品名:易达生)的回扣统计详单公布于网上。

  于是一场声势浩大的清算医药回扣行动先由浙江省卫生系统酝酿,在省纪委、省公安厅等单位介入后迅速发酵。这场风暴被称“海啸行动”,共有数十名医药代表和百余名医生被约谈。 8月10日浙医一院急诊科主任,主任医师、博士生导师黄卫东在18楼顶平台上吊自杀,他是多个重点科研项目的负责人。不仅黄卫东,浙江省内多家医院领导及主要科室负责人这段时间都被调查组带去谈话,事情起源于当年2月曝光的“依拉达奉”回扣事件。全省卫生系统医务人员主动上交回扣款、礼卡、礼券等,金额已达2800余万元。

  2012 年全省共查处医药回扣案件15 起,涉案金额420 万元,111 名涉案人员受到处理,各地主动上交回扣款700 多万。

  (二)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部分高管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中央电视台7月11日新闻曝光, 作为大型跨国药企,近年来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华经营期间,为达到打开药品销售渠道、提高药品售价等目的,利用旅行社等渠道,采取直接行贿或赞助项目等形式,向个别政府部门官员、少数医药行业协会和基金会、医院、医生等大肆行贿。

  四、药品回扣的综合治理对策
正是由于上述综合因素,药品回扣在医疗行业中屡禁不止并成愈演愈烈之势。药品回扣不是一个孤立事件,而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药品回扣的产生,有着深层次的制度根源。因此,治理药品回扣必须要全方位并且要建立长效治理机制。
(一)逐步实现医药分离,减少药品企业恶性竞争。医疗卫生领域的公益性和福利性决定了医疗卫生系统不可能完全市场化,国家医疗卫生管理体制的改革,首要是实现真正医药分家,切断医生收入和药价之间的直接联系。医院和医生主要通过医疗技术服务收入取得补偿,药房则应按商业原则独立核算并自负盈亏。只有真正切断医生收入和药价之间的直接联系才能医院避免药品企业恶性竞争对医院的影响,真正根除药品回扣的源头。

  (二)建立有效的药品定价监督机制。药品作为特殊商品,不能完全由市场定价,应建立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定价体制。要完善药品价格管理机制,必须深化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管理体制改革:对政府定价调价药品要改变定价方式,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加强成本监督检查,规范药品价格的审批程序。要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改定价目录。

(三)规范药品购销行为。药品的产、销、购等环节应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制度。药品企业要严格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约束经营行为,提倡公平竞争,一切为患者的经营作风。医疗卫生单位要严格依照《药品管理法》规范采购,实行药事委员会制度。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药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坚决取缔和子严惩无证卖药者、非法批发者、供应假药者、发放回扣者。
(四)依法加强对医疗回扣的处罚。在法律上,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同时,要加大对支付回扣的医药产品销售方和医药代表的打击力度。在治理医药回扣专项行动上,不仅由医院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还必须要有第三方的公安和检察部门介入,才能取得成效。
(五)适当提高医生职务待遇。完善人员绩效考核制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尊重医生们的劳动价值,调动医生们的积极性。继续加强落实医生收入分按工资和绩效分配,使一线医生的收入部分与绩效挂钩。调动医生工作积极性的同时,有效遏制部分医务人员捞取灰色收入的势头。

  五、针对医药回扣治理中还存在的问题,采取下一步措施

  尽管这几年在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下,但在医药回扣治理中还存在着问题

  一是部分医务人员的思想认识还不够重视,一般的宣传教育作用不大。常规的学习、教育、宣传、警示,达不到触及思想、震憾灵魂的效果。

  二是治理的措施上还缺乏强有力的手段,不能用科技方式,查实难取证难。如全处方点评,吴兴区9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到现在还没实行区域HS系统,处方点评只能手工,无法做到全处方点评。要建立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不断提高预防腐败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三是医务人员的紧缺提高了自身价值,只能采用以罚代停的方式。
   收受医药回扣行为,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卫生行业形象,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应该惩防并举,综合治理,下一步措施是:

  (一)深化认识和加强宣传教育,牢固树立防止商业贿赂的思想道德和纪律法制防线。以教育为主线,要深入开展理想宗旨、职业道德、人文医学和正反典型教育,从思想上不断灌输收受回扣就是犯罪的意识,加强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诫免谈话,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利益观,增强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形成重服务、讲奉献、自觉抵制“医药回扣”等商业贿赂的良好风气,做到依法依纪廉洁从业。

  (二)重点抓好防控商业贿赂各项制度建设。1、医药企业管理制度。要建立医药企业人员院内活动暗访排查制度、行贿企业不良记录,停止采购行贿企业产品制度。2、“阳光监督”、“阳光采购”、“阳光用药”制度。合理确定医院领导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对涉及基建、项目招投标、药品采购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实行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加强对药品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规范医生处方行为,实行阳光用药制度。对处方量大的药品调换和停用(织里医院就有打招呼情况)。3、轮岗制度。对容易滋生商业贿赂的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的人员,要定期交流轮岗,并形成制度。4、监管控制机制。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加大内部审计力度,建立事前、事中以及全过程监管控制机制。5、内部奖惩制度。完善记录考核制度,深化医德医风建设,将医德医风状况与医务人员的岗位聘用、绩效工资、晋职晋级、评先评优、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充分发挥制度的约束和激励作用。从源头上防范腐败问题的发生,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三)加大查办医药回扣案件力度,坚决惩处商业贿赂行为。拓宽案件信息与举报渠道,认真分析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变化的规律、特点,对典型的商业贿赂案件,发现一起,查办一起,决不姑息,决不手软。对收受商业贿赂的有关人员,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多次开大处方或不合格处方的人员,依据《执业医师法》等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称或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直至解聘。加大罚款力度,增加违规成本。  

  (四)源头治理,斩断“医药回扣”现象的利益链条。医药利益团体涉及医药企业、医药经销商、医院医品遴选委员会、医院药剂科、医院医生和医药代表等环节,利益的要件就是药品和药械。所以把重点人员和重点药品建立档案,发现违规现象放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使群众知道他们是赚取黑心钱的人和药。由此来斩断“医药回扣”现象利益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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